“肘子酥匠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333344号“肘子酥匠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123号

       

      申请人:天津宏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中联易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3344号“肘子酥匠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37953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天津宏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15494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肘子酥匠制”是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仅仅直接描述,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