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赫购SUNHO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50817号“尚赫购SUNHO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07号

       

      申请人: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0817号“尚赫购SUN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80748号“信浩博SUNHO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81279号“泓升HOPE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