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17610号“辽航LIGHT HE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291号
申请人:深圳市辽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7610号“辽航LIGHT HE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7205633号“JINYI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40830号“YOSH BATT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38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713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95526号“狻戬平SuanJian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37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67392号“ZIGG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285545号“格林德Gelin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3057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核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畅
张世莉
梁宇
2020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