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 THE MILK COMPANY FEEL DIFFERENCE感受不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244325号“A 2 THE MILK COMPANY

    FEEL DIFFERENCE感受不同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53号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44325号“A 2 THE MILK COMPANY FEEL DIFFERENCE感受不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a2”系列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在“婴儿奶粉、牛奶”等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了众多以“a2”为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商标应当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11274号“感不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针对第23074977号“极致 EXCELLENT  A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针对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引证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奶粉、食用油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信息、相关面市发布会数据统计、推广、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奶粉、食用油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部分“感受不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感不同”;申请商标中“a2”所占比例较大,较为显著,与引证商标三仅“A”字母大小写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因引证商标二的异议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