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监理HUA SHENG JIAN 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93322号“华盛监理HUA SHENG JIAN

    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51号

       

      申请人:广州元帅府公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322号“华盛监理HUA SHENG JIAN 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9636号“华盛环保HUA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09354号“华盛置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179862号“华盛路桥HUASHENGLU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51671号“云南华盛建筑工程公司 YUNNAN HUASHE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MPA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认知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华盛监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华盛”,申请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施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防锈、建筑施工监督、管道铺设和维护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