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4901942号“DESIT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7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01942号“DESIT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844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5年08月07日至2018年08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我局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提供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存在使用的事实,并参加过各种推广活动,形成了良好品牌公认度和品牌荣誉。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存在恶意,不正当撤销。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销广告合作协议及海报;
2、活动照片;
3、订购单及发票;
4、产品图片;
5、申请人相关信息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6、营销广告合作协议、宣传费收据、海报;
7、名片、宣传照片、活动照片;
8、采购合同、收据;
9、订购单及发票;
10、品牌生产授权书及授权委托生产协议、送货单、收据;
11、产品图片等。
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存在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深圳市先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6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0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防皱霜;增白霜;香水;非医用按摩凝胶商品上。
2018年08月0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洗面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9年05月06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未显示商品;证据2、4、7、11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3的形成时间非在指定期间内;证据8-10中大部分显示在“洗手液、洁手喷雾、洗发水”商品上的使用,而非在复审商标核定商品上使用,少部分显示精油、洗面奶等商品的采购合同等尚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收据则为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洗面奶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