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涂涂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19899080号“AR涂涂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04784号重审第0000000646号

       

      申请人:大连新锐天地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金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04784号《关于第19899080号“AR涂涂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80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46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并公告,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部分驳回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基于该事实变更情况,诉争商标在驳回部分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再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新发生的事实变更情况,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9427号“涂涂乐TUTULE.COM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