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028238号“扁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3711号
申请人:哈尔滨君医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28238号“扁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244号“扁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上;
第25197213号“扁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面条、食盐等商品上获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第32826565号“扁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第18005905号“扁鹊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被无效宣告裁定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