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062841号“绿十字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39号
申请人:何成群
委托代理人:青年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62841号“绿十字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3368号“GREEN CROSS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品的销售办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英文“GREEN CROSS”可译为“绿十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绿十字医药”使用在指定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