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370691号“巴拉日记 Bala dia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41号
申请人:张奎
委托代理人:重庆晟世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0691号“巴拉日记 Bala dia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47532A号“巴梨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34353号“巴蒂日记 BardiDed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注册了1500多件商标,可能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行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服装带(衣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巴拉日记”与引证商标一“巴梨日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巴蒂日记”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大量囤积商标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