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055985号“货满仓 货满仓·樂万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76号
申请人:苏州蓝冰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君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5985号“货满仓 货满仓·樂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990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32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110622号“货奔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521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2月3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9月20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海上运输;汽车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