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732114号“鹿鼎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42号
申请人:武孝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2114号“鹿鼎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4671号“鹿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15959号“鹿鼎策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66827号“鹿鼎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呼叫发音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并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