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542164号“京喜贺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58号
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542164号“京喜贺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70518号“京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4404号“京喜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指定使用服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