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11004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53号
申请人:福建习礼问天下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004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糖;蜂蜜;糕点;比萨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77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125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99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更具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8月3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在“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并刊登于第1670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10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咖啡;糖;蜂蜜;糕点;比萨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视为生效。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构成、整体结构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糖;蜂蜜;糕点;比萨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