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E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569310号“ASE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146号

       

      申请人:安司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康柏(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9310号“AS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8176号“A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抢注的性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暂缓审查的说明、申请人公司维基百科官方简介、申请人官网简介及中文翻译、申请人产品目录(部分)、申请人线上宣传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SEA”与引证商标“ASEA”字母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