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693988号“ICONN BY GARDNER
DEN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95号
申请人:嘉德纳丹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3988号“ICONN BY GARDNER DEN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申请人参加展会的证据;相关杂志宣传材料;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DENVER”尚存一定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