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IK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702310号“EDIK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94号

       

      申请人:爱丽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2310号“EDIK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7324号“EDISIO SMART HOME”商标、第11297334号“EDISI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发音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除“工业品外观设计;测量”外的其他服务上被撤销,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因引证商标二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