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150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90号
申请人:江阴市风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15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2756号图形商标、第6574910号图形商标、第1599744号“电广及图”商标、第34541235号“WOWSER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的应用后台截图;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