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abPow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74976号“iLabPow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4691号

       

      申请人:北京创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4976号“iLab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8425号“ILAB”商标、第24905884号“ILAB”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元素、含义、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荣誉;申请人公司简介;品牌网络宣传;品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证书;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Power”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iLab”,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