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55885号“方润冠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715号
申请人:广州方润冠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5885号“方润冠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6057号“润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7099号“方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89686号“方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40983号“润泽RUN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711608号“润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