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米游戏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25224号“厘米游戏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1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224号“厘米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79523号“厘米健身”商标、第14841267号“厘米”商标、第14388652号“厘米LYMI及图”商标、第35909603号“厘米技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巨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四因被驳回而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厘米游戏”的媒体报道;2、引证商标四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厘米”,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