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991763号“HUA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28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91763号“HUA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4225号“HUAWEI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9795号“华维实业huawei industries HW”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