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107262号“HEY JU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01号
申请人: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7262号“HEY 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3660号“嘿”商标、第13378205号“HEYJUICE”商标、第15667322号“HEY COFFEE”商标、第19168006号“茶桔便 HEY JUICE”商标、第19881627号“HEY JUICE 茶桔便”商标、第14561913号“冒财 HEY!及图”商标、第14833599号“嘿吧 HEY及图”商标、第15242932号“嘿!咖啡 HEY!COFFEE SINCE 201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引证商标四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其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纳税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商标产品包装、产品检测、加工协议等使用证据;申请商标获得的相关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HEY JUICE”,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因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四注册人抢注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