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06991号“品美 TWM P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58号
申请人:唐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6991号“品美 TWM P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5165号“美品轩”商标、第14308287号“一品美”商标、第14825458号“品美荟”商标、第8992284号“品美特”商标、第9049483号“品美国际 PINMEI INTERNATIONAL”商标、第30333882号“品美 品味·尊享·专注·追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28123号“品美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因被驳回而无效,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已经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销货清单;申请商标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被驳回,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在“寻找赞助;开发票;人员招收”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仍为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品美”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另,因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