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V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536号“ANVI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56号

       

      申请人:ANVIO HUNGARY Kft.(原申请人:AMYNTAS INTERNATION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536号“ANV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84196号“西仪股份及图”商标、第4875693号图形商标、第1308669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显著识别部分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由AMYNTAS INTERNATIONAL INC.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另,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名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眼镜”属于未按我国规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提出申请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项目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眼镜”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