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87542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48号 - 申请人:浙江康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78754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48号

       

      申请人:浙江康佰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7736号图形商标、第20977737号“MAGELINE及图”商标、第32718884号“素颜三部曲及图”商标、第33777534号“贵妇膏及图”商标、第20977734号“麦吉丽及图”商标、第5859818号图形商标、第13807427号“麦吉丽 MAGELI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六可以在类似群组上与其他引证商标共存,证明本案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得到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是无效商标,不应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的官网打印页及所获荣誉证书;相关刊物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的宣传册;相关合同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现处于一审诉讼程序中,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因引证商标三、四、六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