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455097号“爱目清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45号
申请人:保定市富桥足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5097号“爱目清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2679号图形商标专用权至2018年11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前述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61983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