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197544号“tal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40号

       

      申请人:易墨行(北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7544号“tal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3454号“传说”商标、第17638579号“天·而然 TALE及图”商标、第31610443A号“传说”商标、第13034696号“泰勒斯 THALES”商标、第28688165号“THALES”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999号“TALIS”商标、第16919727号“泰尼 TALEE”商标、第6624946号“宴 TABL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五尚处于初审公告期,请求待其权利状态明确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七、八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含义对应,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在申请商标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