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77171号“莲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24号
申请人:许昌万丰传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7171号“莲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169870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第5609521号“常明及图”商标其专用权至2019年1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止,处于续展申请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第35169870号图形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10507号“龙华国际 LONGHUA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5301784号图形商标、第5609521号“常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