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115289号“雄泉皇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23号
申请人:浦北县雄泉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5289号“雄泉皇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93505号“雄贵皇冠及图”商标、第1671937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行业属性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能够加以区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建筑用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