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RI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093041号“SIRI 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8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途时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3041号“SIRI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1434号“SIRI”商标、第11512318号“SIRI”商标、国际注册第1370821号“SIRI”商标、第29896840号“嘿 SIR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消费者的认可,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申请商标的部分门店实景及店内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引证商标四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其余服务上被核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饭店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Siri”,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