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03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7号 - 申请人:四川中天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20032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7号

       

      申请人:四川中天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中汇博贸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0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1266号图形商标、第128347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外形、整体印象、设计、呼叫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集团宣传手册;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活动现场照片;申请人办公资料;所获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