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6557914号“超级注意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706号
申请人:河北童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7914号“超级注意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