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GARDEN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872181号“THE GARDEN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59号

       

      申请人:克莱伯特利•艾弗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181号“THE GARDEN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52673号“GARDEN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读音和商标构成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其注册人还注册了其他大量知名商标,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使用申请商标的账单、销售记录、天猫店铺页面;相关报关单、装箱单、合同等;关于申请商标的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因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注册人抢注事宜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故我局在本案中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