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MB RAID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9077H号“TOMB RAID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61号

       

      申请人:斯奎尔埃尼克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29077H号“TOMB RAID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49812号“古墓丽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外观、读音、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TOMB”及“RAIDER”的中文翻译;在先类似案件的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相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