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200718号“CHINCOR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13号
申请人:广西中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00718号“CHINCO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44412号“ZJTH及图”商标、第21904791号“彩盾及图”商标、第8944757号“扬天宏博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存在差异,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