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505号“MA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043号
申请人:PRIMO MANUFACTURING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505号“MA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1379号“MAX”商标、第1488443号“MAX”商标、第3590021号“max及图”商标、第3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50299号“Max San及图”商标、第5类上的国际注册第1050299号“Max San及图”商标、第18476322号“MAX MODIFY及图”商标、第20163937号“Bio Max”商标、国际注册第1355378号“MAX無添加生活”商标、第20755156号“MAX STUDIO”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五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将针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固定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官网介绍资料打印件;3、“MAX”品牌产品的官方网站介绍资料;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MAX”品牌产品销售及参加展会资料;6、针对引证商标一、二、三提起的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7、相关行政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去污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研磨材料;去污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引证商标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