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 M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5909098号“QIN M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632号

       

      申请人:绿家生活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9098号“QIN 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67658号“勤勉QIN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999081号“沁棉QINM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976594号“QI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2、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在该同意书中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称同意申请商标与其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略有不同,故可视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