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晶宝贝JINGJING BAB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630977号“晶晶宝贝JINGJING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95号

       

      申请人:东阳市骁雄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0977号“晶晶宝贝JINGJING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9090号“晶晶宝贝JING JING 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86035号“菁菁宝贝JINGJINGBA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积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大积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