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国际注册第1115576号“SAFER S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75号
申请人:SAFERSONIC MEDIZINPRODUKTE HANDEL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115576号“SAFER 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可译为“更安全的音波的”,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及用途等特点,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