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4906021号“W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伍德沃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咸阳威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大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06021号“W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473号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应予交换质证。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为主):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信息;2、营业执照及撤销决定;3、销售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商标信息。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销售合同、发票及产品图片;6、参展合同及发票;7、期刊广告;8、宣传画册及票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均无法通过相关系统查询,真实性难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传送装置、真空泵(机器)、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参展材料、期刊广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已在“液压元件、高温真空压机、电子工业设备、高温真空压合机组、气动元件、开式热压机、真空系统(BUSCH旋片真空泵)”等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虽对销售发票真实性存疑,并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页面佐证,但该页面显示“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故上述网页所查询的结果本案不予采信,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它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上述证据系伪造,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的“气动传送装置、真空泵(机器)、加热装置用泵、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电子工业设备”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的关联性,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放气阀、轴承(机器零件)、运输机传送带、调节器(机器部件)、机器转动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真空泵(机器)、加热装置用泵、液压元件(不包括车辆液压系统)、电子工业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