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82807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34号 -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锐峰照明电器厂

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4882807号“锐峰灯饰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34号

       

      申请人:中山市古镇锐峰照明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2807号“锐峰灯饰RUIFENG LIGH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2013号“锐峰”商标、第7355444号“锐峰”商标、第14322677号“锐锋及图”商标、第1722299号“RUI FE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内部通讯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