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33513567号“Medtron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912号
申请人:美敦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13567号“Medtr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8523S号“Metr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2001号“midtron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正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档案;2、“Medtronic”在网络词典中的检索结果打印件;3、针对引证商标二提起的撤销复审申请文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更正转新申请已无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Medtronic”与引证商标二“midtronic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动机油;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