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8319940号“非凡定制outstanding
customiz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10号
申请人:上海悦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19940号“非凡定制outstanding customiz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390号“非凡及图”商标、第1229046号“非凡FIAMM”商标、第1346201号“非凡REMARKABLE”商标、第9000103号“非凡FIAMM”商标、第9000109号“非凡”商标、第4974023号“非凡布艺及图”商标、第5457662号“非凡电力及图”商标、第15252248号“奥斯坦丁OUTSTANDING”商标、第17000136号“非同一搬Outstanding及图”商标、第23359400号“outstanding”商标、第23359768号“遨优Ooutstanding”商标、第22532001号“非凡整理师”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9月27日已届满,现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十、十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录制好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七、十、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引证商标六续展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另外,鉴于引证商标十二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