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9
关于第28323323号“非凡定制outstanding
customiz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809号
申请人:上海悦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23323号“非凡定制outstanding customiz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6754号“非凡医疗美容”商标、第25739635号“非凡”商标、第19918987号“非凡”商标、第12442463号“非凡药房”商标、第15975099号“非凡世家CRAFTSMEN GENTLEFOLK”商标、第10598512号“非凡名EEA”商标、第12176027号“非凡”商标、第22348666号“非凡傢私孔RARO FURNITURE”商标、第1944495号“鹤立OUTSTANDING”商标、第17000133号“非同一搬Outstandi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外,鉴于引证商标二、八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