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73129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601号
申请人:珠海天禾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3129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他人商品存在较大区别,相关公众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样式;申请商标的知名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显著识别要素的图形,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