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524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5号 - 申请人:北京商国鉴电子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52434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5号

       

      申请人:北京商国鉴电子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2434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0425号“生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该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含“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