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0260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574号
申请人:北京商国鉴电子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260号“生态食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9682号“生态小山羊及图”商标、第10402376号“生态坊”商标、第1249917号“生态”商标、第34285365号“生态石锅鱼 323”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商标构成及含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及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生态”,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该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商标含“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是否届满一年对本案结论并无影响,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