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根源堂GEN YUAN T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696422号“根源堂GEN YUAN T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306号

       

      申请人:冯方杨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6422号“根源堂GEN YUAN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已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840号“根源”商标、第10089346号“根源”商标、第12858468号“根源”商标、第32132805号“根源居”商标、第34605809号图形商标、第34660527号图形商标、第34610212号图形商标、第24504234号“乐府茶集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五处于初审公告阶段,引证商标六、七目前处于被驳回状态,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专利及资质证明;2、申请人“根源堂”商标档案;3、商标使用资料;4、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