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水中贵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3378244号“水中贵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941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谢平德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78244号“水中贵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445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及网络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实际使用。恳请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的福州市晋安区水中贵族桶装水店自2010年就销售“水中贵族”品牌桶装水,并于2015年成立福建贵族家园商贸有限公司,将名下商标许可该公司使用,统一经营管理。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营业执照、域名注册证书、商标许可合同、便利店照片、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及收据、央视网品牌直通车合同确认书、广告视频、宣传单、照片、网页等证据材料复印件和光盘。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了该部分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18年6月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3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央视网品牌直通车合同确认书、广告视频显示的标识为“贵族家园”,非复审商标标识;提交的营业执照、域名注册证书、商标许可合同均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便利店照片、广告宣传单无时间要素;上述证据以及提交的购销合同、收据、相关网页等证据材料中可体现的仅为桶装水或与之相关的水票等商品,不属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之列;提交的微信微商城建设合同、小程序CMS系统销售合同实为他人为申请人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服务,非是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行为;即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具体服务项目上的商业使用情况。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自身或授权他人在上述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1月22日